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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抗 告 人 沈信宏
上列抗告人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112年度勞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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