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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李增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建民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41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
惟本件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182元(21,547×1/3=7,182,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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