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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原 告 楊龍發
被 告 陳忠賢
陳宥甫
周志哲
鄭逸威
曾彥勲
李朋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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