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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鉫勝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聲請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聲請人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大東盛營造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不補繳預納聲請費用,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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