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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債 務 人 蘇睿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蘇睿承前於109年5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3,579元,及自110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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