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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3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國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萬伍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肆拾肆萬零貳佰柒拾參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貳仟柒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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