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司促,26473,2023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47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黃文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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