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司促,28162,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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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1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蘇宸萱即蘇穎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28162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402元 蘇宸萱即蘇穎祈 自民國112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1% 002 新臺幣 23,720元 蘇宸萱即蘇穎祈 自民國112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47% 003 新臺幣 29,961元 蘇宸萱即蘇穎祈 自民國112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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