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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杜雅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學文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杜馬美櫻之繼承人,前因債權人即被繼承人杜馬美櫻與債務人即相對人杜學文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13號裁定准許在案。
茲因債權人杜馬美櫻已死亡,聲請人為債權人杜馬美櫻之繼承人,且兩造本案判決已確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固有明文。
然查,本件相對人杜學文前已向本院聲請撤銷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13號假扣押裁定,業據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日以106年度司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准許,並已於106年3月9日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假扣押案卷核閱屬實,並有106年度司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 件附卷足憑,故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13號假扣押裁定既經撤銷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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