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司司,195,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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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195號
第 三 人 謝志遠 住○○市○○區○○路00號5樓
聲 請 人 許瑜琪 住○○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第三人謝志遠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第三人謝志遠查閱抄錄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95號卷宗內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非訟事件法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三人聲請意旨略稱:其為巨名陶瓷有限公司之股東,曾明確表示拒絕支持聲請人當清算人,第三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為明瞭清算事件進行情形,聲請查閱抄錄聲請人所提出之證物等語,並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相符,應屬實在,依首開規定,裁定許可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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