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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077號
聲 請 人 林碧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聲請人應於聲請狀補正用印(用印需與印鑑證明章相同)。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077號
聲 請 人 林碧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聲請人應於聲請狀補正用印(用印需與印鑑證明章相同)。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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