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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李承翰
鄭翠宜
李朝宗
相 對 人 楊錦雄
楊百雄
蕭凰玲
楊義傑
楊玉吟
楊義豐
楊義隆
楊玉欣
楊東洲(兼楊德華之繼承人)
楊秀淩
楊忠洲(即楊德華之繼承人)
陳楊梅薰(即楊德華之繼承人)
楊吟香(即楊德華之繼承人)
楊素蘭(即楊德華之繼承人)
李思賢(即楊德華之繼承人)
李思範(即楊德華之繼承人)
李珍儀(即楊德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於同年00月0日生效施行,惟民事訴訟施行法第19條後段明文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係於新法施行前已判決確定,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7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本院前發函通知相對人等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該通知業已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是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及卷內費用單據資料為裁定,但其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4,336元(100,176元+294,160元=394,336元),又系爭事件被告楊德華已於109年2月9日死亡,楊德華之繼承人為楊東洲、楊忠洲、陳楊梅薰、楊吟香、楊素蘭、李思賢、李思範、李珍儀,且繼承人均無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提出之楊德華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本院查詢表等在卷可憑。
就楊德華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應由其繼承人於繼承楊德華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是以,參諸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本件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並均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另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98年6 月8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本件相對人楊忠洲雖陳報實際繼承人為楊忠洲、楊青倫、楊舒凱及楊雅竹,相對人楊東洲、楊梅薰、楊吟香、楊素蘭、李思賢、李思範及李珍儀等無繼承之事實等語。
惟因確定訴訟費用額屬非訟事件,法院僅依形式審查,確定雙方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本件被繼承人楊德華查無拋棄繼承之情事,有本院家事庭查詢表在卷可稽,互核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楊德華繼承系統表,自應以楊東洲、楊忠洲、陳楊梅薰、楊吟香、楊素蘭、李思賢、李思範及李珍儀為被繼承人楊德華之繼承人而為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相對人,是縱令相對人楊忠洲陳述屬實,亦非屬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所得審認;
參以前揭繼承相關規定說明,相對人楊忠洲等僅需於繼承楊德華之遺產範圍內始負連帶清償之責。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附表:
編號 當 事 人 應有部分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 費用 (新臺幣) 應給付聲請人金額 (新臺幣) 1 李秉翰、 鄭翠宜、 李朝宗 (即聲請人) 126/576、 1/576、 1/576 87,631元 2 楊德華之繼承人(即楊東洲、楊忠洲、陳楊梅薰、楊吟香、楊素蘭、李思賢、李思範、李珍儀) 2/6 131,445元 楊東洲、楊忠洲、陳楊梅薰、楊吟香、楊素蘭、李思賢、李思範、李珍儀應於繼承楊德華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 131,445元 3 楊錦雄 1/24 16,431元 16,431元 4 楊義傑 1/144 2,738元 2,738元 5 楊玉吟 1/144 2,738元 2,738元 6 楊義豐 1/144 2,738元 2,738元 7 楊義隆 2/144 5,477元 5,477元 8 楊玉欣 1/144 2,738元 2,738元 9 楊予萱 1/24 16,431元 16,431元 10 楊百雄 1/24 16,431元 16,431元 11 楊東洲 114/540 83,249元 83,249元 12 蕭凰玲 2/30 26,289元 26,289元 備註:金額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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