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即以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