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鄭崇君
邱彥倫
被 告 黃瓊慧
黃川珍
黃允宣
黃苡甄
黃梓瑋
黃鈴鈞
關 係 人
即被代位人 黃堅庭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中關於不動產權利範圍「10000分之722」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0000分之77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之附表編號1(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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