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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丁○○
關 係 人
即被代位人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丁○○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於第一審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13,790元(見本院卷一第127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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