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家補,481,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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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陳○良

相 對 人 陳○文
陳○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將被繼承人陳○○子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故本件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遺產於聲請時之總價額,按聲請人之應繼分比例核定之。
再系爭遺產於聲請時之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8,919元(計算式如附表),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聲請人之應繼分比例為1/3,有繼承系統表附卷可佐,是依系爭遺產於聲請時之總價額,按聲請人之應繼分比例1/3計算,本件標的價額核定3,502,973元(計算式:10,508,919元×1/3=3,502,97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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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財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財產金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78.36㎡ 1分之1 參鄰近同區域之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交易,平均單價為134,073元/㎡。
10,505,960元 坐落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37.00㎡ 5分之1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中興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98元 3 永豐商業銀行中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972元 4 新北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125元 5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1,764元 總價 10,508,9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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