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10號
原 告 簡英國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
被 告 簡林玉華
簡英哲
簡桂月
簡桂琴
簡惠汝
簡璦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林玉華、簡英哲、簡桂月、簡桂琴、簡惠汝、簡璦竹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30,68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 54,814,794元×原告應繼分1/7=7,830,68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616元=78,616,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59,311元,尚不足19,3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
編號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或新台幣或股數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 1 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 89.7 5/72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土地最新鄰近之土地交易價格於1111年9至000年0月日間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7,700元。
172,547.92 2 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 31.07 5/72 同上 59,766.60 3 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 43.62 5/24 同上 251,723.75 4 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 339 65/600 同上 1,017,282.50 5 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 1190.35 5/72 同上 2,289,770.49 6 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 120.55 5/72 同上 231,891.32 7 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 74.16 5/72 同上 142,655 8 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 401.92 5/72 同上 773,137.78 9 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 1247.02 5/72 同上 2,398,781.53 10 新北市○○區○道段00000地號 22.44 5/72 同上 43,165.83 11 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 1856.14 5/72 同上 3,570,491.53 12 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 1025.39 5/72 同上 1,972,451.60 13 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 43.01 5/72 同上 82,734.51 14 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 328.28 5/72 同上 631,483.06 15 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 8.21 5/72 同上 15,792.85 16 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坐落於: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74.12㎡ 1/1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9萬9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4,749,880元(計算式:199000×74.12㎡=14,749,880,元以下四捨五入) 14,749,880 17 新北市○○區○○路00號之6(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5/24 19,812 18 合作銀行 6,364,868 6,364,868 19 南商業銀行 1,571 1,571 20 華南銀行 412 412 21 板信銀行 483 483 22 中信銀行 19,729,493 19,729,493 23 農會 287,180 287,180 24 板信銀行 (投資) 5,923 5,923 25 悠遊卡公司 1,354 1,354 26 中信溢繳 142 142 合計 54,814,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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