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2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與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原告主張依應繼分比例各3分之1分割遺產,核原告因代位分割所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5,346元,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360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門牌號新北市○○區○○路00巷弄00號房屋及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106.56㎡ 1/1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112年4月10日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30萬8,146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0,945,346(計算式:308,146×106.56×1/3=10,945,346以下四捨五入) 10,945,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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