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家補,664,2024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64號
原 告 林永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宗、林惠君間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