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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許玲玉
許志山
許國川
許綉芳
相 對 人 曾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2號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美津為聲請人許玲玉、許志山、許國川、許綉芳(下均逕稱其名,並合稱聲請人)之母。
相對人從聲請人小時候至今未曾互動,親子關係名存實亡,相對人過去狠心拋棄聲請人,從此音訊全無,直至聲請人父親過世後,聲請人將相對人聲請死亡宣告,嗣由警方通知相對人尚生存方撤銷死亡宣告,然日前接獲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始知悉相對人目前受安置中。
聲請人由父親扶養長大,相對人為盡扶養義務,為此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聲請免除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定有明文。
又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