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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田○仁
相 對 人 田○宇
田○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給付扶養費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及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
再按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標準徵收費用;
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9日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佐,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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