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91號
抗 告 人 李玲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玲蘭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91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本件依上列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