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消債更,581,2024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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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俊賢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代 理 人 吳鏡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江俊賢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45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入不敷出遂向銀行借貸,又其家人有慢性病而另有醫療費用之支出,最後其債務高於收入,致無法還款,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前於112年8月2日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61號調解不成立,有調解程序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調字卷第93、94頁)。
是以,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全部收支狀況及債務總額等一切情狀,評估其現狀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作為是否裁准清算之判斷標準。查:
㈠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聲請人主張其無固定薪資收入,自110年8月開始,每月係以網路拍賣約5,500元以及其妹妹給付現金1萬5,000元,為其收入來源乙節,經觀諸聲請人提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示(見調字卷第19至20頁),可知聲請人於110年1月27日從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即無任何薪資投保紀錄,再參以卷內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字卷第16頁)所載,亦查無聲請人任何所得資料,可見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屬可信,茲以聲請人前開所述之每月收入所得2萬500元【計算式:每月網路拍賣所得5,500元+妹妹每月資助現金1萬5,000元=2萬500元】,作為計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
㈡聲請人每月支出狀況:
聲請人稱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衛生福利部或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12年度新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1萬9,200元為計算(見調字卷第4頁),經核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且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聲請人若表明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布之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必要支出,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應為可採。
至於聲請人雖另主張其有扶養其母親張柳花乙節,然其既未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明確記載其每月支出之扶養費金額為何,且其母親已於112年8月29日離世,此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調字卷第4頁、本院卷第67頁),則聲請人所主張其扶養費用,自應予以剔除。
㈢準此,聲請人每月收入所得為2萬500元,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9,200元,雖有餘額1,300元,然參酌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於本院前置協商調解程序所提出每月分期繳付金額為4,681元,顯已不足負擔,遑論聲請人尚有其他非金融機構債權人之債權未納入調解,如此以聲請人目前之資力,客觀上處於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其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並未逾1,200 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更生程序開始後,聲請人之更生方案仍須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法院裁定認可後方能實行,倘更生方案未能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裁定認可,則將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開始清算程序,此恐非有利於聲請人,是請斟酌以最大還款誠意,擬定足為債權人接受或足供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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