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97號
抗告人温宏元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日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9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書記官陳睿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