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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林冠余
代 理 人 高傳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0×43×10=4,300)。
請提出聲請人107至109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依據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 、9 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能聲請更生,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者;據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債權人清冊上面目前狀態記載「毀諾」,故請聲請人提出
其與金融機構債權人當初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
還款計畫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並
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
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其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
?另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
、非自願性失業等)。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係與何人同住於新北市○○區○○路000段00號1樓D室?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0年8月27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0年8月27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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