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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李建毅
代 理 人 陳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6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43×10=2,58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明細或收入切結書等證明文件。
倘主張每月薪資皆未達法定最低基本工資,應另為釋明。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每月實際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並說明聲請人父母之扶養義務人人數及分別為何人。
六、經查聲請人名下有以其為要保人投保於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該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前2年即110年3月27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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