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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碩齡
代 理 人 楊凱雯(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30元【計算式: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3人×51元×10份=1,53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自陳債務總金額為184,929元,請詳加說明目前資產金額為何,及迄至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
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已解任或公司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並提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另請說明調解不成立原因。
五、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六、本件聲請日期為民國112年6月7日,請就聲請清算前2年內(110年6月7日起至112年6月6日止)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
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倘有更正,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提列每月需負擔配偶扶養費10,000元。
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是否有工作收入?是否有受子女扶養?如聲請人之配偶實際上係受子女扶養或尚有工作或其他固定收入,則請說明何以尚需支列扶養費之支出。
八、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其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112年1月至同年12月之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存摺影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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