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消債清,259,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周穗琴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530元(暫依調解程序之債權人2人,連同聲請人合計3人,而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共計51元×3人×10份=1,53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單位、工作內容、工作薪資數額,並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陳稱,個人收入之種類及金額,如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云云(調字卷第9頁)。查:
㈠聲請人所列出之收入項目「社會局中低老人每月7,759元」、「社會局補助每月250元」,請說明該項目完整給付名稱、或補助名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所列出之收入項目「勞保局國保老年給付每月2019元」、「行政院租金補助每月4,800元」,請說明該項目完整給付名稱、或補助名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所列出之收入項目「住都中心居住補助,111年4,050元、112年2,125元」,請說明完整給付名稱、或補助名稱,以及究竟是何意義?是否為111年度補助4,050元,平均每月補助338元(4,050元÷12月=338元)?112年度補助2125元,平均每月補助177元(2,125元÷12月=177元)?並提出相關文件以為證明。
㈣聲請人所列出之收入項目「新北社會局健保補助112年1,662元」,請說明完整給付名稱或補助名稱,及究竟是何意義?是否為112年度補助1,662元,平均每月補助139元(1,662元÷12月=139元)?並提出相關文件以為證明。
㈤請問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含所有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種類及數額,共計為多少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