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杜景富
代 理 人 林翔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4×43×10=1,720)。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永富國際企業社之107年度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107至109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明細)
。
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巷00號5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
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
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
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10 年12月22日起至112年12月2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
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
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
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
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
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10年12月22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
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父、母之扶養義務人有哪些(例如父、母、兄弟姊妹)且提出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並請說明聲請人本身之家庭狀況。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
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
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即自110年12月22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
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取得、變更、設定負擔或移轉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
得、喪、變更情形)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
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
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
清算前1日(即112年12月2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1日回溯2年即自110年12月22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
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
義。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