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簡上,466,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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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尹先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惠敏、陳國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7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更一字第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表明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簡易訴訟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雖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提出陳報狀表明對原判決不服,然未依上開規定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予以補正,並提出繕本,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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