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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聲抗字第49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另案在法務部○○○○○○○○○受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板橋分局周家閣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救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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