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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 理 人 盧育英
相 對 人 李彥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金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聲請回饋金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撤銷金准予強制執行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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