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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57號
原 告 楊才賢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勻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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