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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9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婉瑜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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