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25號
原 告 陳鈺淓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4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