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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17號
原 告 楊琇雯
被 告 黃啟華
魏子傑
劉建富
吳品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元(計算式:40萬元+19萬元+15萬元=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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