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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33號
原 告 常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欽
被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文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司促字第271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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