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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34號
原 告 歐克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蕥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艾葳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及周志強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
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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