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補,2443,2024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43號
原 告 瀧信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軒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被 告 全健富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右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於扣抵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應補繳6,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