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56號
原 告 邱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三峽區麻園區752、753、753-1、754、754-1、755、760、770、771、772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邱月貞,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8萬9,8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6,0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 114.01 32,200元 3,671,122元 2 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 123.92 32,200元 3,990,224元 3 新北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0.87 32,200元 350,014元 4 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 126.45 32,200元 4,071,690元 5 新北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3.85 32,200元 445,970元 6 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 59.44 32,200元 1,913,968元 7 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 80.59 32,200元 2,594,998元 8 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 26.43 32,200元 851,046元 9 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 208.53 12,600元 2,627,478元 10 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 212.17 12,600元 2,673,342元 總計 23,189,8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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