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補,2460,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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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60號
原 告 曾煥棨
被 告 廖致誠
廖婉廷
林文彬
林貴珠
廖俊傑
林凱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5萬7,043元;
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627萬8,000元。
查原告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於先位、備位訴訟皆係依兩造間同一買賣契約關係所生,是原告先、備位可得之利益應屬同一,本件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45萬7,0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4,7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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