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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3號
上 訴 人 海南乾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旭勝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93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於113年3月26日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8,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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