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1551,20240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石草本科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元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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