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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桂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靜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1,000元 【計算式:725,000+36,000=761,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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