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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61號
上 訴 人 劉葦霖
被 上訴人 曾鼎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8,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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