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進財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政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8,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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