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2089,202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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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89號
上訴人陳紀宇
被上訴人吳政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7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6萬元=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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