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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2號
原 告 李畇嫻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廖孟意律師
曾晉嘉律師
被 告 李佩蓉
訴訟代理人 徐浩軒律師
被 告 洪子敬
訴訟代理人 林佩萱律師
陳振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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