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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15號
上 訴 人 陳金鳳
被上訴人 林愛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15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9,1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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