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2501,202404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被 上訴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3,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